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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調查是與人口普查、經濟普查具有同樣重大意義的國情國力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2022年12月修正的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分析評價和等級評定等制度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相關結果作為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實施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土地調查和土地等級評定結果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社會公布。”
這一規定為我省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障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土地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為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實施 *** 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和部門決策的重要依據,同時滿足對耕地保護、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用途管制、權益管理、生態保護修復、督察執法等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文明建設需要。
土地調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是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監測、實地調查統計等手段,隨著科技的進步土地調查(自然資源調查)的手段越來越先進、多樣。
航天遙感方面,利用衛星遙感等航天飛行平臺,搭載可見光、紅外、高光譜、微波、雷達等探測器,實現廣域的定期影像覆蓋和數據獲取,支持周期性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航空攝影方面,利用無人機、浮空器等航空飛行平臺,搭載各類專業探測器,實現快捷機動的區域監測。
實地調查方面,借助測量工具、檢驗檢測儀器、照(攝)相機等設備,利用實地調查、樣點監測、定點觀測等監測模式,進行實地調查和現場監測。
網絡方面,利用“互聯網+”等手段,有效集成各類監測探測設備和資料,提升調查監測工作效率。
土地調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 一責任人。
農業農村、林草、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土地調查工作。
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提供土地調查需要的相關資料。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每10年進行一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土地調查成果是公共信息資源的重要內容。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2022年1月17日,我省按程序發布了三調主要數據公報,4月15日全省正式啟用“三調”成果,自然資源各項管理工作均以“三調”成果為統一底圖、底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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